中国教会的人论不是抽象的神学概念,而是体现为信徒在法治框架下的公民责任、在双重戒律约束下的道德实践、在灵性与人文融合中的生命成长,以及在社会服务中的信仰见证。

一、法治框架下的公民与信徒
人是按上帝形象所造,因此拥有理性、道德感和追求善的能力;但因始祖堕落,人里面的上帝形象又遭到扭曲,人存在自私、贪婪、骄傲等倾向,需要不断地悔改与更新。正是由于人性的扭曲,因此人需要外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行为,避免因私欲陷入罪恶。“学法规”是新时代基督教人论构建的制度基础,要求信徒在信仰实践中实现“公民意识”与“信仰责任”的统一。
《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法规,其核心精神与圣经“顺服权柄”的教导具有内在一致性。《罗马书》13章1节明确指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这一教导并非要求信徒放弃信仰立场,而是强调在世俗秩序中见证信仰的超越性。依法办教的本质,是让信仰实践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信徒既成为虔诚的信仰者,也成为负责任的公民。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徐晓鸿牧师在纪念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发起75周年暨丁光训主教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依法依规办教是办好教会的根本遵循。全面从严治教是中国基督教健康传承和保持基督教领域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要不断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治理、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教会管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教牧人员和信徒的法治观念。”这一主张凸显了法治思维对人论构建的基础作用:当信徒将“学法懂法守法”内化为信仰生活的一部分时,其人性尊严与社会责任便得到双重确认。
这种法治框架下的人论,既避免了将信仰与社会对立的二元思维,也拒绝了将信仰世俗化的妥协倾向,并且在“爱国爱教”的实践中,彰显“上帝形象承载者”对公共秩序的责任担当。正如《彼得前书》2章13节至14节所言:“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二、双重约束下的道德实践
“守戒律”体现了基督教人论中“有限性与神圣性统一”的辩证要求,其核心在于将基督教传统戒律与中华优秀文化伦理相融合,形成双重约束机制。
基督教十诫第五条的“当孝敬父母”(参《出埃及记》20章12节)与儒家“孝悌为本”的伦理高度契合,“不可杀人”“不可奸淫”等诫命更是人类文明的共同底线。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的《要道问答》通过问答形式传递基督徒的正统信仰及其为人处世之道,其道德教导与《礼记·礼运》“人者,其天地之德……五行之秀气也”的人性尊严观相互呼应,共同构成戒律实践的文化根基。
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合发出的《关于崇俭戒奢、正信正行的倡议》提出的“七不”要求,可视为传统戒律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具体转化。这种转化不是对信仰核心的妥协,而是基督教基于“文化间对话”理念的主动回应——正如孔汉思所言,教会应“在福音与文化之间搭建桥梁”。当信徒以儒家“克己”精神节制私欲、践行“不贪恋他人之财”的圣经诫命时,戒律便超越了单纯的宗教规条,成为塑造健全人格的文化滋养。这种双重约束下的人论,既坚守了“圣而公之教会”的大公传统,又赋予戒律以中华文化的表达形式。
三、灵性与人文的双重成长
“重修为”是中国化人论的实践路径,要求基督徒在“神学造诣+文化知识+道德修养”的三维体系中实现生命成长。《深入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强调“促进神学教育中国化的探究,努力构建中国教会自己的神学教育体系,为培养基督教中国化‘双通’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一主张在修为实践中体现为对“双通”人才的培养——既精通基督教经典教义,又深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王阳明“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为修为实践提供了重要参照。基督教“因信称义”强调信仰的核心地位,而“重修为”则要求将信仰转化为生命见证,正如《腓立比书》3章12节所言:“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这种追求不是孤立的灵性修炼,而是在文化浸润中的全面发展:通过研读儒家经典理解“修身”之道,通过践行圣经教导深化“成圣”之途,最终实现“灵性与人文”的融通。
在当今社会,基督徒的修为不仅关乎个人的灵性生命成长,更关乎教会在社会中的见证。通过将基督教的“成圣”之道与儒家的“修身”之学相结合,中国教会能够培养出兼具信仰深度与文化素养的信徒群体,为基督教中国化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四、社会服务中的信仰见证
“树形象”是中国化人论的外在体现,要求教会以“爱国爱教、正信正行”的姿态参与社会事务,通过公益服务彰显“光盐见证”。保罗劝勉说:“既然蒙召,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参《以弗所书》4章1节)《马太福音》5章16节呼吁:“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这一教导将个人信仰与社会责任紧密相连。当代教会参与公益事业,既是对“爱人如己”诫命的践行,也是对儒家“仁者爱人”思想的呼应。
《深入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提出,努力建设“一个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荣神益人,以生活见证生命的中国教会”,这一规划在“树形象”层面体现为教会公共形象的塑造。当教会主动参与社区建设、灾难救援、文化交流等社会事务时,其展示的不再是封闭的信仰团体形象,而是兼具大公精神与中国特色的“仆人式群体”。这种形象塑造不是出于功利目的的社会公关,而是“上帝形象承载者”活出神圣使命的自然流露——正如《雅各书》1章27节所言:“在上帝我们的父面前,那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就是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并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中国教会能够展现其对社会的关怀与担当,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同时也为基督教中国化提供生动的实践见证。
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人论
在基督教中国化的时代进程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人论,既是神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教会回应时代挑战的必然选择。这一构建过程,需要我们以圣经真理为根基,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滋养,以法治社会建设为框架,以信仰实践为路径,最终形成一种既符合基督教信仰内核,又契合中华文化语境,同时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人论体系。
圣经是基督教信仰的唯一权威,构建中国特色基督教人论必须扎根于圣经的整全教导。传统“全然败坏”的人论虽强调了罪对人性的影响,却忽视了上帝形象在人身上的残存与救赎的可能性,导致对人性的片面认知。我们需要回归圣经,从创造与救赎的双重视角理解人性:人既是按上帝形象所造,具有尊贵的地位与潜在的善性,同时又因堕落而陷入罪中,需要上帝的救赎与更新。这种整全的人性观,既避免了对人性的过度乐观,也防止了对人性的彻底否定,为我们认识人性提供了平衡的视角。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深邃的人性智慧,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人论提供了丰厚的思想资源。儒家“性善论”对人性内在潜能的肯定,与圣经中“人受造于上帝形象”的核心教导存在深刻共鸣;儒家“仁”的伦理理念,与基督教“爱神爱人”的核心教义在道德实践层面高度契合;儒家“修身齐家”的德性培养传统,与基督教“因信称义、蒙恩成圣”的生命历程在个体精神成长维度上相互贯通。构建中国语境下的基督教人论,需要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开深度对话,汲取其中的人文精神滋养与道德智慧精华。这种对话不是简单的概念比附,而是在保持基督教核心信仰的同时,通过中华文化的思想范式与语言符号,对基督教人论作出更符合中国人思维方式的阐释,使其在中华大地上获得更广泛的文化认同与更深刻的精神共鸣。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基督教人论必须融入法治精神。圣经教导信徒要顺服权柄,这与我国法治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我们需要引导信徒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治框架下开展信仰实践。通过“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引导信徒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信仰,活出上帝的形象。信徒既要遵守基督教的教义教规,也要遵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伦理准则,在道德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既要追求灵性生命的成长,也要注重人文素养的培养,实现灵性与人文的融合;既要坚守信仰立场,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以实际行动彰显信仰的价值。通过信徒的生命见证,使基督教人论不仅是一种神学理论,更是一种满有基督馨香的信仰实践。
(作者系中国基督教协会副会长)
来源:《天风》2026年第8期
转载自天风公众号2026年8月26日发表https://mp.weixin.qq.com/s/jDA-uqKOGPAUXVqyu_t9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