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督教义工传道员管理细则》
(经2026年6月15日省基督教两会第六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加强和规范教会内部管理,促进基督教健康传承,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传道员的定义
第二条 《中国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办法》中传道员定义为专职传道员和义工传道员。专职传道员(含《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所称的“教士”)是指从正规神学院校毕业,尚未按立圣职,但已在基督教两会或堂(点)工作的专职同工;义工传道员主要是指参与主日礼拜讲道的义工——稳定地协助本堂(点)做好信徒牧养工作的非专职同工。 第三条 专职传道员属于教职人员,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基督教两会颁布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执行。本细则结合我省教会实际情况,仅对义工传道员作出规范。
第三章 义工传道员
第四条 义工传道员只在本堂(点)起辅助作用,不属于教职人员,不得主持圣餐、洗礼等圣事,不得带领以堂带点的点,不得完全替代教职人员职责。市(州)基督教两会应加强对义工传道员的培训和管理。 义工传道员应受洗五年以上、信仰纯正,持守以使徒信经及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基本信仰,能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一般年龄在65 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须具有高中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学历),并需市(州)以上基督教两会主办的累积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培训时间前后间隔不得超过两年)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综合考核通过后,能担负起堂点传道的责任;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义工传道员应尽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教务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遵从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三)维护教会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的渗透; (四)引导信徒爱国守法,维护促进教会与社会、不同宗教之间及教会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顺从当地基督教两会和堂(点)的测评、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 义工传道员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支配、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接受境外捐赠; (五)组织、主持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在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六)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七)利用讲台曲解圣经、宣扬极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和谐及教会合一;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义工传道员的培训和管理。 (一)各地堂点要优先培养和使用受正规神学教育的专职传道人,成为主日讲台的主要力量,逐年减少义工的主日讲台占比,以确保讲台效果满足信徒健康灵性需求,符合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二)义工讲道,需提早预备讲章,有条件的堂(点)可设立“试讲”或“讲章先读”制度,邀请部分有经验的专职教牧人员进行指导,义工传道员须虚心接受,确保讲台服侍质量; (三)堂(点)要组织专职教牧对义工传道员主日讲道进行阶段性评估,对讲章是否符合解经原则、神学导向、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以及讲道基本规范进行评鉴,确实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州)基督教两会审核,可作出暂停或退出讲台转换其它服侍工作的决定; (四)各市(州)基督教两会要为提高义工的讲道质量制订中长期培训计划,并为义工传道员提供可参考的讲道范本,负责义工传道员的培训和考试,制订培训计划,教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神学思想建设、教会牧养管理、教义教规、解经原则等; (五)堂(点)应组织落实好义工传道员的学习轮训,保证每位义工传道员完成学习计划和相应课时,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市(州)基督教两会应定期组织义工传道员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基督教中国化、基础神学、释经讲道和牧养管理等内容,考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笔试、面试、试讲,考试综合成绩要以适当方式公示; (六)原则上义工传道员只能在本堂(点)履行职责,不得跨堂(点)、跨区域从事教务活动。某些边远农村教会因讲道人员欠缺,必须优先安排专职传道人员担任讲员。确需义工传道员辅助的,须由堂(点)提出邀请并经受邀人及所在教会同意,向市(州)基督教两会报备。未经批准不得邀请外地堂(点)的义工传道员讲道,若有违反,要追究相关堂(点)负责人和义工传道员本人的责任。 (七)堂(点)须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义工传道员进行测评和考核;市(州)基督教两会对所辖县(区)的义工传道员测评、考核工作进行督导与抽检,实行台账管理,加强监管,鼓励义工传道员赴神学院校就读,提高牧养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传道员等教职,对不符合条件的逐步清理退出。市(州)基督教两会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报送本地义工传道员台账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汇总后报基督教全国两会。 第八条 对义工传道员的惩戒: 惩戒包括约谈、诫勉、暂停圣工、取消义工传道员资格。 经调查核实,一般性惩戒由堂(点)管理组织(参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二)作出;涉及“取消义工传道员资格”等较大问题,须报请市(州)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义工传道员若有下列情况,视其情节作出惩戒: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活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 (二)违背三自原则,受境外敌对势力支配,未经批准私自接受境外培训、会议和捐赠的;擅自邀请境外人员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讲道、言论、作品违背圣经和大公教会信仰原则以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散布异端邪说和极端神学思想,参加、支持邪教活动的;宣扬、支持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的; (四)严重行为不端,违反《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及相关制度的;拉帮结派、分裂教会、损害教会团结合一的;组织参与网上非法宗教活动或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不实言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在考核、测评、讲道评鉴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经教育培训仍无改观的;不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且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需要惩戒的。 第九条 义工传道员若在同一个堂(点)的关键重要岗位(领导班子、堂务组织、财务管理)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市(州)基督教两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义工传道员基本信息档案,适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补充性制度,如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培训计划、操作流程、奖惩情况、数据更新、检查备案等。市(州)无基督教两会组织的,由省基督教两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青海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青海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青海省基督教两会官网2026年6月16日发布http://www.qhjdj.com/gzzd/652.html